倉儲托管服務合同范本
甲方: 乙方:
公司地址: 公司地址:
聯系人: 聯系人:
電話: 電話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的有關規定,甲、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、平等互利、友好協商的原則,經雙方協商一致,簽訂本合同,具體條款如下:
第一條 儲存面積及儲存貨物的名稱、品種、規格、數量
1. 乙方為甲方有償提供倉庫,存放國家允許正常流通的貨物;
2. 具體入庫品種及數量以雙方確認的進出庫憑證為準。
第二條 貨物包裝
1. 甲方負責貨物的包裝,包裝標準按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執行;
2. 包裝不符合國家或合同規定,造成貨物損壞、變質的,由甲方負責。
第三條 保管方法
根據有關規定進行保管,或者根據雙方協商方法進行保管。
第四條 保管期限
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,
合同到期后雙方如有合作意向,可續簽。
第五條 驗收項目和驗收方法
1. 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,如:入庫數量、包裝形式、品名;
2. 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包裝外觀、貨物品種、數量和質量,對入庫貨物進行驗收,如果發現入庫貨物與規定不符,應及時通知甲方。乙方未按規定的項目、方法和期限驗收或驗收不準確而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,由乙方承擔。
第六條 入庫和出庫手續
1. 甲方電話通知乙方到貨品種、數量及包裝,乙方入庫后將蓋章的入庫單傳真給甲方已確認入庫;
2. 出庫:乙方憑甲方的傳真并按甲方傳真所要求的數量、品種及包裝出庫;
3. 甲乙雙方在每月25日-30日間核對庫存。
第七條 費用負擔、結算方法
1. 倉租: 元/年(共計:人民幣 元整);
倉租支付:分兩次性付清。
第八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賠償
甲方責任:
甲方在正式合同簽訂后,每半年向乙方支付一次倉庫租金及出入庫費、裝卸費及運費等。
乙方責任:
1. 為甲方有償提供商品儲存倉庫,負責甲方庫內商品的保管、出入庫管理,乙方負責管理到每件成型單個產品。對甲方貨物,不按規定程序操作或妥善保管,造成損毀的,負責賠償損失(按成本價);
2. 貨物在存儲期間,由于保管不善而發生貨物滅失、短少、變質、污染、損壞的,負責賠償損失(按成本價);
3. 保證甲方貨物在法定工作日能正常出入庫,不得拖延耽誤時間;如國家規定節假日,甲方有出貨需要,須提前通知乙方,乙方應積極配合。有乙方負責發運到貨物,不能按期發貨及錯發到貨地點,甲方可不支付此次運費,若丟失或損壞,乙方照價賠償;
4. 滿足甲方可能擴大租用庫房面積及辦公室的需要;
5. 制定管理人,并向甲方確認聯系方式,包括:姓名、部門、辦公電話、手機、個人簽字;乙方更換管理人員或聯系方式時,要提前告知對方。
違約責任和賠償方法
1.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條款,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,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違約一方承擔;
2. 合同未到期任何一方單方解除本合同時,解約方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;
3. 甲方逾期支付租金及須向乙方支付的相關費用,按5%日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;如甲方逾期兩個自然月未付乙方租金,乙方在刊登媒體后不能與甲方取得聯系的情況下,視甲方自愿放棄庫存商品,乙方有權清理甲方租用的庫房,并再次出租他人;
4. 賠償貨物的損失,一律按照進貨價或國家批準調整后的價格計算;有殘值的,應扣除其殘值部分或殘件歸賠償方。
第九條 免費條件
1. 合同執行過程中,由于地震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市政規劃、國家政策征地(以國家的相關文件認定)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,雙方均不負賠償責任;
2. 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的條件履行時,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,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話通知對方,并應在7天內,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,或者部分不能履行、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文件。
第一十條 合同的變更
本合同可以經甲、乙雙方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。
第十一條 合同的終止和續租
甲方應于合同有效期屆滿30日前通知乙方是否續租乙方房屋(倉庫、辦公室、住宿房)。如甲方續租,甲方享有租用優先權。如甲方不續租本合同自然終止。甲方應予本合同終止前遷離出租房屋(倉庫、辦公室、住宿房),并將其返還乙方。
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
如有因執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爭議,雙方應協商解決,如協商未決,交仲裁機構裁決。
本合同一式兩份,雙方各持一份,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。
甲 方: 乙 方:
蓋 章: 蓋 章:
代 表 人: 代 表 人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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